事项名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设立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鲁民〔2010〕62 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申请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 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2 份;
3.孤儿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办理程序:
1.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3.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及标注: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环翠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0631-5183925
文登区民政局社会科 0631-8984106
荣成市民政局社会科 0631-7572120
乳山市民政局社会科 0631-6651298
高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 0631-5629031
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 0631-5916172
临港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 0631-5581985
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民政科 0631-8963773
办理地点: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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