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与联系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跟踪记载专家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考绩档案指导、监督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联系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制度。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联系专家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各区市和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威海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威海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应不少于1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津贴,不再享受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