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业务
《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地点
威海市区:
★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温泉西路123号)
★市车管所高区服务站(恒泰街1号)
文登区:
★文登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文登区河右路288号)
荣成市:
★荣成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荣成市荣昌路100号)
乳山市:
★乳山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乳山市青山路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