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职业中介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详情
(一)奖励对象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经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经核定的实现就业残疾人数×300元。
(三)申请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本省户籍残疾人花名册》一份及实现就业人员所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