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缴存办理条件 太原市公积金缴存

地方特产2022-10-13 13:27:38佚名

太原公积金缴存办理条件 太原市公积金缴存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汇缴申请条件

  单位自办理单位及职工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需到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住房汇缴业务。

  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条件

  补缴分为正常补缴和差额补缴。

  (一)正常补缴指个人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该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缴存额。单位整体欠缴后恢复正常汇缴,不采用该种补缴方式,仍按正常汇缴处理。

  (二)差额补缴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三)正常汇缴和补缴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补缴年度的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调整申请条件

  职工在本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可办理缴存职工单位调整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历史缴存的连续性,需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通过个人网厅、手机APP或向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申请异地转移接续。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以外的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历史缴存的连续性,需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向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转移接续,本市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根据新工作公积金中心发来的联系函,核实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并将账户余额及所结利息汇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请条件

  (一)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及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发生变化时,可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二)每年7月份进行缴存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条件

  缴存单位因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缴存信息(如所辖分理处、发薪日等)、专管员信息(如专管员姓名、身份证等)发生变更,可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条件

  职工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等发生变更,可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管理(账户封存或启封)申请条件

  (一)缴存单位因发生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在办理单位整体内部转移或办理单位整体跨中心转出等业务前,可进行单位账户封存业务。

  (二)缴存单位状态处于封存,若需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将单位账户进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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