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三、困难人员的2023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时间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特殊困难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权益
1.集中征缴期内,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
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