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持材料原件办理,请用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逐栏以正楷字填写相关材料,字迹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
二、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必须提前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请注意核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需各项材料中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如有错漏请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正。
四、借款申请人必须提前选定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北部湾银行、中信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还款账户,承办银行一经选定不能更改。
五、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未成年产权所有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按手印。
六、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网签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含预告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购买在铁路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七、新建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备案毛坯房总价为准,房屋装修价不纳入总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