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域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医院收费票据
3、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4、 住院病历(入档后)复印件
注:已办理分级诊疗手续人员需提供《分级诊疗转诊表》
二、市域外(省内、省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医院收费票据
3、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4、 住院病历(入档后)复印件
注:已在统筹区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人员需提供《转外住院审批表》
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三、门诊慢特病(大额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收费票据
3、 门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 门诊慢特病种(大额疾病)待遇认定申请表
注:异地定居患者可办理全部病种,需提供《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非异地定居患者可办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三种病种
四、门诊特殊药品费用报销提供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收费票据
3、处方底方
4、 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提示:
1、医院出具的所有报销材料均需加盖医院有效专章。
2、市域内未按照分级诊疗转诊程序规定转诊的就医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调 15%。
3、市域外未办理就医备案的就医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备案转诊的支付比例再下调 15%。
4、市域外,住院发票单张超过 1 万元,门诊慢病发票单张超过 5000元,门诊特殊药品发票单张超过 5000 元,外调后方可进行手工报销。
说明:未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的参保人员,以上资料齐全后,由其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统一交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7-12 号窗口。
服务电话:0352-7982161、5375579、5328822、798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