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每年12月31日前,街道办或所在单位,要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
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或所在单位签署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复核及退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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