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
1、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五类流动人口除外),并填写《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流动人口自觉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发动社会力量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开发、推广手机APP、公众微信号等方式,进一步方便流动人口申报登记。
3、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未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要认真了解情况,问清原由,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其中对因初到居住地未及时办理的,可以现场登记或发放通知书督促其尽快主动办理;对经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进行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房屋出租人不严格履行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