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状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不同人群,所交的材料略有不同: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毕业证书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4.申请人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6.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资料复印件;
8.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居住证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3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累计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四)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4. 申请人收入证明;
5. 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6. 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3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资料复印件;
8. 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申请材料领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