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
一、保障对象:
1.以下患者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3)除上述范围外的,濒危、危重及其他病情危急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
2.以下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患者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
(1)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
(2)因自杀自残受伤致病患者;
(3)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
二、申请程序:
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院支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患者结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