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材料清单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表
2、脱贫人口证明
3、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花名册
4、劳动合同
5、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凭证
6、营业执照(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7、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复核申请材料和申请事项。
4)作出决定。公示、审批、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