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广东省公安厅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办理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和“其他”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签注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办理流程
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措施意义
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使异地工作、学习、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是广东省公安机关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具体措施,也是进一步推进出入境管理改革创新的重要工作。该措施落实了《居住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平等一致的出入境管理服务,受益人群众多,对服务我省“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