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 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620 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6.1 元/小时。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