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读于我市的外地生源,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三)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由原籍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原我市生源因毕业、退学、休学、肄业从学校迁回原籍落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或退学、休学、肄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3)原户口底册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