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原文:
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老年人优待水平,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时间及对象
于2012年10月10日起开始全面接受汕尾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申请,于2012年12月起开始全面发放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对其满80周岁至批准日之间的时段不计发也不补发津贴。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
(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按月发放。同时取消本方案实施前执行的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长寿补贴。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津贴标准可进行调整,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解决。
四、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市(地)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填写《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二)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查询、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困难种类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四)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六)100岁以上老人,在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申请核准正享受长寿补助金的,无须重新申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直接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老龄办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办理相关变更发放手续。居(村)委会有义务及时告知受影响人。
五、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居(村)委会每月10日前将《汕尾市 年 月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每季度结束前8个工作日内要将《汕尾市 年第 季度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核拨下季度经费的依据,同时上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高龄老人津贴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办领取政府津贴的存折。每月25日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向银行提供发放名单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和资金筹集、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六、变更和终止
(一)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在年满10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向其户籍所在居(村)委会申请变更发放档次、提高津贴标准。(村)委会应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填报《汕尾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享受津贴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津贴的人员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居(村)委会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汕尾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居(村)委会,敬老院原五保老人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告知,居(村)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居(村)委会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汕尾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七、监督管理
(一)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否则,高龄津贴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老龄办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县(市、区)老龄办;居(村)委会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三)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老龄办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四)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五)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依法追回高龄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年人津贴的。
4.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汕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通知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