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西桂林明确了可以生三胎吗?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2、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3、根据上位法授权,条例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