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十问十答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地方特产2022-10-18 21:02:36未知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十问十答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问题一】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怎么办?

  答:企业可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问题二】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三】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四】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问题五】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积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问题六】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关系稳定?

  答: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问题七】企业如何应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

  答: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三十日支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问题八】受疫情影响,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报酬;其他各类假期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九】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问题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本文标签: ,疫情  ,企业  ,职工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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