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拓展内容】
公证事项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从事以下公证活动: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二)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三)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四)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五)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七)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八)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