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设《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设《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个科目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设《高级统计实务》1个科目
二、组织机构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报名条件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应届毕业生要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还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五)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网上缴费,或者到当地统计单位进行现场报名。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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