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房地产调控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以及嘉兴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自3月22日零时起,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调整嘉兴市本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及实施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三、借款人在3月21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在嘉兴市住房保障局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3月21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也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