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市人事局
联系电话 057688510523
办理期限 30日
办理地点 市府大楼十二楼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设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材料明细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受理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