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
生育保险无个人办理。
企业办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材料
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市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除外);
5.开户单位在办理登记、开户、人员参保同时,如属延期办理的需提供成立以来职工的工资总额报表(财务工资发放凭证)
6、参保职工身份证
参保流程
领取表单(社保中心)——准备材料——社保审验——地税管理科鉴定——地税基金科备案——递送表单。
注意事项:需在社保中心领取的表单为《社会保险登记表》,自行复印一式四份;完成审验后的表单应盖有参保单位、地税管理科、地税基金科及社保中心的公章,以上盖章单位各留存一份,专管员应于完成审验后及时递送至各单位。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与其它社保险种一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参保地点: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