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校毕业生安居补助及社保补助操作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港湾计划”,打造新时代民营经济标杆,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和《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泉政办〔2019〕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2019年3月22日起,在泉州企业、引进的科研院所就业或自主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起算)高校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和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的大学,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3.所学专业符合《泉州市高校毕业生产业急需专业目录》(附件)的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生。
(二)来泉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来泉创业的,应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在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万元);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正常经营 3个月以上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一事一议”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补助类型
(一)安居补助。按照硕士研究生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大学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其他本科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来泉博士按人才“港湾计划”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二)社保补助。2021年2月8日后来泉,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个人缴纳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最多发放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城建集团“泉房通”网站(http://www.qft168.com)点击“高校毕业生安居保障服务通道”图标进入系统,下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要求申报,上传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用人单位纳税情况等有关材料原件。
(二)审核。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于每月25日前进行审核。
(三)公示、公告。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人社局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
(四)发放。由市社会保险中心比对系统数据,对高校毕业生名单进行筛选,计算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发放的社保补助。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定期下发安居、社保补助市级资金指标到县级财政部门。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市、县两级安居、社保补助资金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所在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至高校毕业生。租住青年公寓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助由青年公寓运营企业发放至高校毕业生。
四、资金保障
安居补助和社保补助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为主承担,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即: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五、管理与监督
(一)来泉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来泉创业高校毕业生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泉房通”系统中进行“报停”操作,报停时间以离职时间为准,并停止发放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在申领安居、社保补助期间如变更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或青年公寓服务站提交相关材料,并重新申报。
(三)安居补助按月计算,起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次月发放。社保补助发放起算时间以社保系统中的缴纳记录为依据,计算需返还的月数。
(四)高校毕业生在申领补助期间,晋升学历学位的,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次月起按晋升后标准予以发放。
(五)高校毕业生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来泉时间、实际在岗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助,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六)安居、社保补助市级资金指标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所在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大学生,并将发放凭证(银行收款回执单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至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补助资金应全额发放,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七)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泉房通”网站“公示公告”模块“发放资金公告”查询资金发放情况。
(八)《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泉政办〔2019〕23号)中的租房服务和购房保障政策仍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泉人社〔2019〕73号)文件执行。
六、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