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裁量标准
一、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
【法律依据】
第四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统一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饲养犬只1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饲养犬只2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三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饲养犬只3只以上或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一千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第五条 未经批准,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犬只20只以下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犬只20只以上50只以下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犬只50只以上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出户、准养证注销变更、繁殖幼犬处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第十条 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七)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未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被投诉的,对养犬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二】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七)款规定之一,逾期10日以下的,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七)款规定之一,逾期逾期10日以上的,对养犬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获利一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获利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获利三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