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 引进工程及支持政策
一、引进对象。
主要指许昌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位完成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类: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类:纳入许昌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术工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五类:纳入许昌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急需紧缺的人才,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外人才。
对许昌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有特别贡献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新引进符合以上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须与许昌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四类人才每年须在许昌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博士须全职);在企业工作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年薪须达到15万元以上;第五类人才须全职,在企业工作的年薪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支持政策
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认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费。
新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每年在许昌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安家费。第三四类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安家费。新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中的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高校本科生、“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安家费。安家费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拨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发放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2.生活津贴。
对新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由市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新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中的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高校本科生、“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元、300元、200元,发放3年,每年年底集中兑现。
对选派到许昌市挂职的省派博士服务团成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000元。
3.个人所得税补助。
高层次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在许昌购买住房的,由当地政府予以等额补助。
4.高端外国专家一次性资助。
对许昌市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一次性资助,按照年薪30万至50万元、50万至80万元(不含50万元)、80万元以上(不含80万元)3个区间,分别按其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