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参保
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对象: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返贫致贫人口;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医保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