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
3、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需要提供)
4、申请人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
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居民户口簿(城市)6元/本,农村4元/本;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70-3277300-22161
办理地点:市局办证大厅
相关说明:
1、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需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申请人是否在该房屋实际居住。
2、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