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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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会被终止呢?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4)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5)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6)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办理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6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8)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
(9)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