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代管户条件:
1、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广州市无合法房产或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现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2、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广州市无合法房产或直系亲属投靠,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现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备注:
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含户主内多人迁移的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户内成员)办理,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需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