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申领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