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