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见》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强调既要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又要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机制,强化协议管理,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意见》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还对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由原来的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由仅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同时,为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行,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为核心提出了基本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二是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三是强化监管,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据此,文件对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内容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保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经办机构开展评估时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评估。签署协议时,应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择优签订协议。对服务协议内容,要求除包括服务人群、范围、内容等基本内容外,还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等医保制度建设的新要求,细化相关内容,并通过长期、短期协议签署方式实现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