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年纳税额为5万元人民币或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
(二)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减免税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科技企业。
(三)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可复印);
(二)提交《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电脑打印),报备名额具体为:
1、年纳税额为5万(含)至20万人民币、创汇30万(含)至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含)至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1个备案名额(仅限营业执照持有人);
2、年纳税额为20-50万(含2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含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可申请5个以内名额;
3、年纳税额为50万-100万(含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800万(含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1000万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10个以内名额;
4、年纳税额为100万-200万(含100万)人民币、创汇800万-1500万(含8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1800万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12个以内名额;
5、年纳税额为200万-500万(含200万)人民币、创汇1500万-2500万(含15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800万-2500万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15个以内名额;
6、年纳税额为500万-1000万(含500万)人民币、创汇2500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500万-3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申请20个以内名额;
7、年纳税额为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申请30个以内名额。其中享受便利直通车的部分企业可按企业实际需要申请名额指标;
8、三来一补企业,达到最低标准的(纳税20万元或创汇120万美元以上),无论其纳税或创汇多少,可申请5个以内名额;
9、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没有纳税的,注册资本在200万人民币以下的可申请5个名额,注册资本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10个名额。
10、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商务签注备案时无须提交纳税或创汇证明,但须由主管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可申请五个以内名额.
(三)提交上年度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企业上(本)年度纳税或创汇证明(年纳税额计算为单位缴纳的国税、地税之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上年度或本年度属减免税期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高新企业科技企业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交纳税或创汇证明.
(五)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被委托人)和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公安机关认为企业确有往来港澳商务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方式
(一)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已通报备案主管单位审批签署人的境外常驻代表机构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二)纳税千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可选择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企业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三)其它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资格认定书变更
(一)登记备案满半年以上确有商务往来港澳需要的企业,首次登记备案未用足配额的,可以申请增加办证申请人,首次登记备案人员尚未办理出境证件的,可申请变换办证申请人。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
(二)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地址,须提交工商局开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