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办理流程:
告知——出示证件——现场填写纸质《申请收养登记声明》——审查——登记——颁发《收养证》。
办理地点: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童的,在育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的人员须到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处办理(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9号安徽民政大厦4楼)。
办理时间: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当地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处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0554-6653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