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办理方式:上门办理、自助办税服务机、网上办理、移动办理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必报资料)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3.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