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受理窗口:红旗区社保中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被鉴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且已进行工伤登记。
所需材料
1. 《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一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2. 首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
3. 本人社会保障卡(开通银行功能),无社保卡的需提供银行卡。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受理窗口:红旗区社保中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被鉴定为5-10级伤残、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所需材料
1. 《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一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2. 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属于5-6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3. 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单或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
4. 本人社会保障卡(开通银行功能),无社保卡的需提供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