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六安市职工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工伤认定结论、工伤医疗病历、检查化验单等有关资料以及身份证;
(二)复查鉴定的,应提交上一次有效的鉴定结论、同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证明。
2、被鉴定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参保医疗鉴定并遵守鉴定秩序。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内将结论告知申请人双方,申请人双方对结论不服的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