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就近的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公证机构对所申请得公证事项预审后,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再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证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知悉后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及免收费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
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同时向公证机构出具《指派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告之其理由。
公证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员承办该援助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承办公证法律援助事项人员名单》。
办理地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工作时间:工作日内上午8:30-11:31 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