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
三、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四、裁减人员方案、相关文件、财务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