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全国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方能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