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执行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统一了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我市转发执行并就相关问题给予明确。本次调整主要涉及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新生儿参保缴费等方面内容。新政策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提醒我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请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障待遇。
1.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首次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医疗费不报销。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后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强化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根据省局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内的在职职工就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才能恢复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单位在过渡期内(2022年5月1日-2022年10月31日)补缴医保欠费及历史欠费的,仍按规定给予报销。自2022年11月起,我市将严格执行省局文件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广大参保单位应及时缴费并尽快补缴历史欠费,避免影响职工的医保待遇。
3.调整最低缴费年限
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我市原执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本次调整后,将统一执行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即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5年底前过渡完成。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确定自文件下发之前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实际缴费10年的政策;文件下发后至2025年底前退休并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选择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满10年;2026年1月1日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另外,省外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除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30年、女25年外,其中省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
4.下调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并优化退休待遇享受期限
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针对欠费或未参保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调整为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再与养老金挂钩。一方面,避免了因养老待遇计发不及时导致的医保无法补缴问题;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压力。
针对参保人办理完社保退休未及时办理医疗退休的情况,我市优化了补缴期限和待遇享受期,若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只要在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补缴后退休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领取养老金的首月。
5.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地市之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执行全省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
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6.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根据省局文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于缴费后设置 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经研究,我市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征缴时执行此新政策,即参保居民未在2023年度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份)按时交费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
7.明确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1.不跨年度的,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次年医疗保险待遇。
2.跨年度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
(1)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
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超过12个月参保的:
参保缴费按普通居民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