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养犬 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
(一)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住(居)所相关材料、 犬只免疫证。
(二)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单位有效证件、联系方式,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犬只免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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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到市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疫苗,在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接种狂犬疫苗的同时,植入电子标识。
(一) 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 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