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有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收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