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注销:已死亡人员,由其亲属凭户口簿、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
2、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其直系亲属凭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
3、重户口注销:按照“一人一户”登记户口的原则,对重复户口应予注销。由本人提出注销申请、上交重复户口的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重复户口注销证明。
4、入伍注销:应征入伍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不发放户口迁移证,在户口簿内页上注明入伍注销。
5、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定居证》或《移民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补发户口迁移证,收缴定居人户口簿内页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