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大中专院校凭新生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2、我省生源学生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以及外省生源学生考入我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本人《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中《毕业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3、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需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4、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毕业生正式就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原籍公安机关可凭毕业生的《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函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5、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到大中城市正式就业,但由于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录、聘用条件不能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工作单位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证明,毕业生可持该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直接回原籍或父母处落户。已婚的可按照夫妻投靠政策,直接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6、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直接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夫妻投靠政策,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