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详细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件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需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本婚姻登记处填写,在网上下载复印后填写的,签名必须在婚姻登记处登记员面前亲笔签字)。
4、两寸彩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的军(警)官证或士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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