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夫妇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其在香港、澳门、台湾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父母签字)
2、港澳台出生证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4、父母父母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台地区通行证;
5、父母《结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局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
2、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
3、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明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明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