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
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原件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
本人的户口卡片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本款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3)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
(4)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持该本证件入境。